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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丢了房子也丢了

发布时间:2021-01-07 21:07:19 阅读: 来源:砂纸厂家

2008年的时候,家住龙岩的张玫和赵旭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张玫名下,后来双方发生矛盾未能结婚,张玫要求赵旭搬出。赵旭却认为,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且自己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偿还了部分贷款,不同意搬出。双方为此诉至法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案例。

2008年8月,张玫以从银行贷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两居室住房,因与赵旭系朋友关系,赵旭随之搬进居住。过了一段时间,两人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张玫多次要求赵旭搬出,但赵旭至今拒绝清退房屋。

因为,在赵旭看来,房屋是其和张玫的婚前财产,是共同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大部分是他出资的,截止到2010年9月份的贷款也是他偿还的,家中的装修和家具购置都有原始的发票,如果自己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住到里面。故不同意搬出。

不得已的情况之下,张玫请求法院判令赵旭立即腾退房屋。经当地的法院审理认为,张玫持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证明,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故张玫对争议的房屋具有占有、收益、处分、使用的权利。赵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和房贷,故法院不能支持赵旭的主张。一审判决赵旭10日内腾退该房。

无奈一审法院判决后,赵旭不服提起上诉。赵旭认为,他与张玫原是未婚男女朋友关系,争议的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由于双方已经决定即将举行婚礼,所以房产证上写了张玫的名字。但是房屋首付款中的18万余元、房屋过户费、中介费、装修费以及购置家具的费用都是赵旭父母出的钱。

后来经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中,赵旭曾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对张玫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据此认定,赵旭在一审中放弃自己的举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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