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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0 20:32:58 阅读: 来源:砂纸厂家

红网时刻11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唐红)近日,郴州嘉禾县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依法推翻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划分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2017年5月18日14时许,原告罗某驾驶电动车,被告李某驾驶摩托车,一前一后沿省道324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4时15分,罗某途经车头镇井洞村路段的十字路口左转弯时,被疾驶而过的由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造成罗某受伤、电动车报废、李某的摩托车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21日,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李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前车正在左转弯时违规超车为由,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该认定书未具体阐明罗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罗某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名确认。

因双方调解不成,最终罗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共计1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摩托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当罗某驾驶的电动车(前车)率先进入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车)不得超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十字路口,而李某在前车正在左转弯时快速强行超车,直接将罗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未具体阐述罗某承担事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李某亦未举证证明罗某应承担事故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责任认定不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不予采信,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合计58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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