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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9:03:34 阅读: 来源:砂纸厂家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按月足额缴存1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3、贷款申请人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人,且购、建房时间在24个月内(房产证在12个月之内),按规定比例交纳首付款,购房合同已备案或自建房主体建造一层以上。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限借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

4、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本人缴存基数。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仅限拥有共同产权的配偶、父母、子女)缴存公积金的,其月收入能力的核定以公积金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月收入能力的核定以12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为准。

5、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6、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

7、住房公积金缴存长沙市、省直和湘潭中心在株洲购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至少一方户口在株洲地区。

8、购买非成套住宅贷款或贷款额度在40-45万元(限夫妻双方均在株洲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必须是家庭首套住房(不含曾经有房现在无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欠缴3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婚前)。

3、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4、申请人及配偶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且被担保贷款未结清的。

5、购买商业用(住)房、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套内建筑面积>180 m2住房及投资性住房等情形。

6、申请人已累计使用过二次住房贷款的(其中一次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7、不符合“可提可贷”政策已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近12个月内已办理其他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8、个人信用逾期不予贷款的。

9、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夫妻双方均在株洲地区正常缴存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其他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具体见《信用良好借款人贷款差别化政策执行标准》。

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目前执行的贷款利率为5年(含)以下年利率4.0%,5年以上年利率4.5%;二次贷款利率为首次贷款同期利率的1.1倍。已发放的贷款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三、贷款办理流程及时限

1、期房按揭贷款流程:①开发企业申请→②开发企业收集申请人资料→③开发企业公积金专管员带领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④贷款调查、审批→⑤签订合同→⑥委托银行签章→⑦办理贷款担保抵押(房产局办理) →⑧贷款发放。

2、其他贷款种类办理流程:①贷款咨询→②贷款申请→③贷款调查、审批→④签订合同→⑤委托银行签章→⑥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⑦贷款发放。

3、办理时限:受理贷款至完成贷款审批15个工作日。(不含办理担保抵押和贷款发放时间)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贷款合同要求按期还款。贷款还清后由借款人本人执身份证和银行结清证明原件到中心解除抵押。

四、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信用逾期状况执行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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