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资讯】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普通自住房,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购买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不含二手房),达到最低月缴存额及符合还款能力规定的,贷款额度可达总房款的80%;执行“可提可贷”政策;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及贷款比例前提下,可贷款额度提高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与贷款额1:1000的比例。
首次购房审查标准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在购房地及工作单位所在地房产部门管理系统内无住房记录(共同借款人无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查询)、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无贷款记录,无购房、还贷提取记录。
已有住房购买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二手房)的,按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请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提高到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个人信用卡(含贷记卡、准贷记卡)透支1000元以上(含1000元)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无还款记录,或累计14次以上(含14次)逾期记录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透支额在1000元内(不含1000元)虽有上述情况,但透支款项已全部结清的,按规定贷款额度下浮10%受理其贷款申请。
个人助学贷款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已结清或因信用卡年费造成逾期的,不受该项限制。
四、符合长株潭异地贷款政策规定,在株洲购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至少有一方工作单位或户口在株洲地区。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3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此内容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因年度结息工作需要,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7月2日,停止受理贷款申请。
本规定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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