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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07 21:14:43 阅读: 来源:砂纸厂家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作用,根据目前经济形势和金融政策调整趋势,结合佳木斯市实际,在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上做出如下调整:

一、缴存标准

从2010年起逐年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限、下限标准。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确定的缴存标准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当地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2、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下限按照《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5%,市全额拨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低于8%的县(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贷款政策

1、提高最高贷款限额。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缴存标准未达到下限标准的和断停缴7个月以上的不予贷款。

2、取消阶段性刺激政策。恢复购买90平米以上住房首付30%,购买90平米以下住房的仍执行首付20%。

3、支持棚户区改造动迁的已参建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棚户区改造动迁职工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折算后可作为首付款价值比例,剩余部分可按购买商品房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调整二手房贷款政策。二手房贷款按贷款年限不超过房龄20年、贷款比例60%、最高限额30万元的原则确定,房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

房龄(年)最高贷款比例(%)最高限额(万元)1-560306-10502511-15402016-203015

5、两次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原则。第二次以上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在结清前次贷款一年后申请,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6、偿还能力的确定。借款人月偿还能力按照本人及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扣除已有月负债或担保额)×相应比例确定,最低为1000元×30%,每增加1000元增加10个百分点,最高月偿还能力为5000元以上×70%。

三、提取政策

1、职工购房提取由按照合同签订日期可提取一年前的账户余额,调整为可提取至6个月前的账户余额;

2、职工贷款两年后可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

3、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职工两年后仍未再就业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收益分配

达到国家规定建制标准的县(市),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年增值收益按规定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返还给县(市)财政,作为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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